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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多宝镇人民政府]]></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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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中国共产党天门多宝镇委员会]]></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Copyright 2005 PBlog3 v2.8]]></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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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多宝镇人民政府</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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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多宝镇人民政府</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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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linsisky.cn/article/4.htm</link>
			<title><![CDATA[多宝湾地名的来历]]></title>
			<author>your@email.com(admin)</author>
			<category><![CDATA[信息公开]]></category>
			<pubDate>Mon,10 Oct 2011 23:43:5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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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br/>　　一说：多宝的先辈们，通过辛勤劳动积攒了不少财宝，因世道不太平，为防不测，几位德高望重的长者于深夜将财宝用坛子装好封严，埋于汉江滩一拐弯处，做上暗记，并歃血盟誓，不到万不得已决不启用这批财宝。随着岁月流逝，长者相继病故，藏宝地的暗记失传，但后人只隐约知道河湾上拐弯处埋有许多宝物，所以这一带就叫多宝湾。<br/><br/>　　另一说：现在多宝镇政府所在地的汉江边上有一个沙洲，洲上林木繁盛，芦苇丛生，里面栖息着豹子、豺狗、野猫等各种野兽和喜鹊、八哥、猫头鹰、杜鹃以及叫不上名的多种鸟类。在很早以前，江西人驾船沿汉江溯流而上，行至大沙洲，见其环境清幽，有彭、刘两姓人家看中此地，便在这里定居下来，繁衍生息。他们以渔猎为生，渐渐有了些积攒，便起屋造宇，形成小街。后因战乱频繁，常有盗匪趁夜深人静时穿过芦苇入户抢劫，惊动栖息的杜鹃鸟，腾飞而起，发出“夺宝”、“夺宝”的叫声， 其叫声惨烈，令人毛骨悚然，后根据“夺宝”谐音改称“多宝”。<br/><br/>　　无论哪一种说法，多宝地名的来历都与汉江有关，汉江流经此处，地势险恶，河道弯曲，有九拐十八湾之称。弯曲的河道、河堤有减缓水流之功，多宝取其“湾”称“多宝湾”。随着时代的变迁，这里逐渐形成集镇，沿汉江北堤由东至西建起一条长1000米的青石街道，这里曾一度商旅云集，热闹繁华。清朝、民国时期，一直是基层行政治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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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link>http://linsisky.cn/article/3.htm</link>
			<title><![CDATA[个体工商户条例]]></title>
			<author>your@email.com(admin)</author>
			<category><![CDATA[政策法规]]></category>
			<pubDate>Mon,10 Oct 2011 23:41:11 +0800</pubDate>
			<guid>http://linsisky.cn/default.asp?id=3</guid>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br/><br/>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br/>　　　　　　　　　　　　　　　　　　　　　　　　　　 总理　温家宝<br/>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br/><br/> <br/><br/>个体工商户条例<br/><br/>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br/>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br/>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br/>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br/>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br/>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br/>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br/>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br/>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br/>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br/>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br/>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br/>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br/>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br/>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br/>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r/>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br/>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br/>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br/>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br/>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br/>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br/>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br/>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br/>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br/>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br/>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br/>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br/>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br/>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br/>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br/>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br/>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br/>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br/>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br/>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br/>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br/>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br/>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br/>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br/>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br/>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br/>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br/>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br/>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br/>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br/>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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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linsisky.cn/article/2.htm</link>
			<title><![CDATA[市领导检查城市管理工作]]></title>
			<author>your@email.com(admin)</author>
			<category><![CDATA[时事要闻]]></category>
			<pubDate>Mon,10 Oct 2011 23:37:59 +0800</pubDate>
			<guid>http://linsisky.cn/default.asp?id=2</guid>
		<description><![CDATA[9月30日下午，市领导张爱国、李华、汪发良、陈海洋、刘艺新率竟陵办事处、杨林办事处、天门经济开发区及市住建委、商务局、城投公司、城管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br/><br/>　　冒着绵绵秋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爱国等先后来到东湖社区、杨林办事处、长湾小区、华侨城、侨泰小区、世贸大厦建设工地、西江农贸市场等地，重点察看了小区建设管理、镇区环境整治、牌匾整治和立面改造、施工现场管理和集贸市场建设管理等。<br/><br/>　　检查发现，东湖社区、长湾小区、侨泰小区清扫保洁工作较好，整体环境干净整洁。张爱国指出，在此次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工作中，各社区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成效明显。他希望各社区在硬环境得到全面改善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软环境建设力度，建立健全长效保洁机制，逐步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br/><br/>　　在接官路华侨城段，张爱国对这里的立面改造工作给予了肯定。他说，建筑物一经改造，面貌立即焕然一新。他要求，在立面改造工作中，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改造方案，统一规划道路沿线景观立面，力求在色彩、风格上达到美观和谐。<br/><br/>　　在世贸大厦建设工地出口处，一辆工程车正在冲洗沾满泥土的车轮。为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城区20多处建筑工地都设置了冲水池，配备了冲水枪。张爱国对此表示肯定，他叮嘱工地负责人，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绝不能因为工程建设而影响城市形象。<br/><br/>　　在西江农贸市场，张爱国对整洁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功能分区表示满意。他指出，农贸市场事关百姓生活品质的提高和城市品位的提升，今后开发建设农贸市场时，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加强规划，提高建设标准，确保建成后的市场从各个方面都有大幅度改观和提升，更好地满足群众生活需要。]]></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linsisky.cn/article/1.htm</link>
			<title><![CDATA[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title>
			<author>your@email.com(admin)</author>
			<category><![CDATA[信息公开]]></category>
			<pubDate>Mon,10 Oct 2011 23:36:04 +0800</pubDate>
			<guid>http://linsisky.cn/default.asp?id=1</guid>
		<description><![CDATA[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br/>　　现将《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br/> <br/>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br/>　<br/>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br/> <br/>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br/>　　一、基本原则<br/>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br/>　　二、任务目标<br/>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原已开展试点的6个村合并实施）。<br/>　　三、参保范围<br/>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br/>　　四、基金筹集<br/>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br/>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br/>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br/>　　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财政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1000元和1200—15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市财政在原有补贴1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元和2元予以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br/>　　五、建立个人账户<br/>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br/>　　六、养老金待遇<br/>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br/>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br/>　　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超过15年以上的，每增加缴费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月。<br/>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支出。<br/>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br/>　　（三）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br/>　　（四）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应停发其养老金，不参加期间养老金待遇调整；期满后按之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期间养老金待遇调整。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br/>　　（五）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失踪，在6个月以内，其养老金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暂停发给养老金，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申请，可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养老金；如被依法宣告死亡则按死亡后有关待遇规定处理。<br/>　　出国定居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每月继续发放，每年凭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其生存状况，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br/>　　（六）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发给生前月领取标准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br/>　　七、待遇调整<br/>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br/>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br/>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br/>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br/>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br/>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br/>　　九、基金管理<br/>　　（一）农村人口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城镇人口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和侵占。<br/>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拨付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br/>　　（三）市财政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br/>　　十、基金监督<br/>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br/>　　（二）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r/>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市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控制度，按年度编制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br/>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br/>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现有农保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鄂编发〔2010〕3号文件执行。<br/>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br/>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br/>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br/>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br/>　　（三）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br/>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br/>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br/>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市政府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休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br/>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br/>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和重大民生工程。<br/>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br/>　　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br/>　　十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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